财政部、税总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规定
财税字〔1997〕182号 1997年12月23日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
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薄,自1996年7 月1 日起
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 月1 日起按资金帐薄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
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 月1 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
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
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计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
,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
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其营业帐薄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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