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 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 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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