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对森工企业继续实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7〕43号,1997年3月26日
对森工企业继续实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 ,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生产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 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森工 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 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 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 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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