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44号;1997年3月17日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 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 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 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 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 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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