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财税字[1998]07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以前,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
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由财政给予返还的政策,返还
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机床企业、年返还税款额度及数控机床产品
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三、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
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94)财预
字第055号
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数控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二、数控产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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