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29日 财税字[1998]09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010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
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
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
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
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
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
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
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
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
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
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
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
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相关内容

.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