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 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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