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 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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