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财税字[199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
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
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
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
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
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
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二、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
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
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
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
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
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
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