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8号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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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9日 财税字[1999]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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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的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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