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
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
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
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