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财税字[19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征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
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
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
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