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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02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7]230号 1987-08-11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7年*
*
城市房地产税*
*
外籍人员*
**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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