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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税 纳税人 财税政 1996

效力:有效

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替代文件:无

96-1-1财税政字(1996)159号

相关文件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 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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