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2002-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是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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