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01]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 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o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l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营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1)凡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交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对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应逐级报解到中央总金库。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设“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属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总金库受到各分库报解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50%部分纳入到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按确定的各地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向总金库开局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分科目清单;总金库根据财政部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分库;各分库收款后,应根据总金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地方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
2)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其中,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需进行跨地区分享的,由各地财政协商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四、其他
(一)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附件二所列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各省财政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预算收支科目
附件二: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

相关内容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财库[2002]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明电(2001)3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财政体制还未调整,现行的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变,所得税的缴纳仍按现行的预算管理级次入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属市本级收入的入市本级库,属县区收入的入县区库。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下划给我市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我市财政体制调整前,其收入缴库级次为市本级,
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后,所得税缴库办法为,地方不参与共享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地方参与共享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市本级收入,上解市本级国库。市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市级收入,上缴市本级国库。县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县区级收入,上缴县区国库。
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凡按改革方案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表),其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分享的50%部分,纳入财政部专户核算,市分库收到从专户下划的资金,按照所得税相应款、项科目一律划入市本级收入。
三、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纹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略)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