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财库[2002]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明电(2001)3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财政体制还未调整,现行的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变,所得税的缴纳仍按现行的预算管理级次入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属市本级收入的入市本级库,属县区收入的入县区库。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下划给我市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我市财政体制调整前,其收入缴库级次为市本级,
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后,所得税缴库办法为,地方不参与共享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地方参与共享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市本级收入,上解市本级国库。市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市级收入,上缴市本级国库。县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县区级收入,上缴县区国库。
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凡按改革方案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表),其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分享的50%部分,纳入财政部专户核算,市分库收到从专户下划的资金,按照所得税相应款、项科目一律划入市本级收入。
三、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纹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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