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
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
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
照前两示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量较大或者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
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
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
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
法抵扣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交国库,其他的违
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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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
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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