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用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