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用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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