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
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现行财政包干体制,
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
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
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
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
,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原
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
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
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
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
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
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
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
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
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
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
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
支出的约束。
(三)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
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
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
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
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四)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
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
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当前,要针对收入流失比
较严重的状况,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
增长;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
,现行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
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
总之,通过渐进式改革先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
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
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
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
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
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
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
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
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
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
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
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
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
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
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
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
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
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
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
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
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
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
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
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
与地方各分享50%。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
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方实际
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
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一
九九三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
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一九九四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一
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
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
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一九九四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一九九
三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
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
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
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
,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
解办法,即按一九九三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一九九三年
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
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
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
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
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
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
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
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二)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
,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
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
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列中央预算支出,地方相应列收入;地方财政对中央的
上解列地方预算支出,中央相应列收入。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
挤占收入。改变目前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地方
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成国家预算。
(四)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财
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在
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
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
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五)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一九
九四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
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
央银行贴现融资。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由有
关部门协调管理。
(六)妥善处理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考虑到有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了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
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一九九三年六
月三十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地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
,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一九九四年起,对这些
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这部分税收中属
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
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策规定统筹返还给企业,用
于发展生产。这项政策执行到一九九五年。
(七)各地区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对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中
央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方收入范围。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
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
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