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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1989.11.13

【国家税务局】
【1989】
【土地使用税】
【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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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中第二条自2007.06.11日起废止,其余条款保留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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