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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中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自2007.06.11日起废止。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其余条款保留。 |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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