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国税发[2000]060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
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
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
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
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
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
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
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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