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 国税发[2000]093号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
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
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
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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