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国税发[2000]139号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
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
“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
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
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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