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 国税发[2000]014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
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
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税抵扣,造成部分纳
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
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
: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
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
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
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124号)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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