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汇发[2008]64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售付汇 税务凭证 国税发 2000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替代文件:无 |
国税发〔2000〕66号2000-5-19 |
相关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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