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0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083号


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城
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
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
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
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
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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