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200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
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
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
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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