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44号   200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
“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
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
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
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
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
“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税发[2009]29号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