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2-08-16国税发 【 2002 】 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帐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帐工作
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帐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帐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分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帐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帐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帐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帐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帐,不具备建、记帐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帐。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帐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帐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帐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帐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
税务机关要真正掌握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抓住建帐工作的关键,使业户不能由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不仅在建帐方面要下工夫,还需要多种征管措施相配合,狠抓落实。督促业户建帐、真实记帐,从而提高业户建、记帐水平,使此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在业户中广泛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封闭的集贸市场,市场内要设置收银台,市场开办方要承担管理的责任,负责统一收银和购置税控收款机;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外所有业户和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业户自行收银和自行购置税控收款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形式。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不得机外结算,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先在集贸市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广。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积极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在开展此项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消费者必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增强公众参考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业户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业户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集市场使用信誉卡的现象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信誉卡的管理。将其视为纳税资料,监督和检查印制、使用、库存情况。业户在向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开具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强化调整定额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核定业户定额,并增加调整定额次数,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对应建帐未建帐的和建假帐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定期征收方式进行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处理,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抵触建帐的问题。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对个体税收要实行计划单列,提高个体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促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税务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建帐未建帐的业户,要严密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以检查促使业户建帐;对已建帐的业户要边检查、边辅导,在检查中逐步完善建帐工作,以检查促进管理。通过检查:一是发现业户建、记帐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在建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对建帐户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业户自学建帐和如实记帐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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