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
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
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
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
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
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
,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
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
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
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
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
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