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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4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62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废 国税发[2006]62号 )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于免税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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