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03-15 国税发[199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
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冶区)电
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
993]075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抄送:财政部、电力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