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1994-03-18 国税发[199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
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
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
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
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己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入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
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犯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