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
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
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
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
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
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
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
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
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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