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 [1995]国税发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
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
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
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
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
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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