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19日 [1995]国税发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
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
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国境内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版权所得。由于外商仅为在中国进行拍摄活动而进行拍片登记,并不拥有从事
影视作品发行的营业机构、场所,因此,明确如下: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
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
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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