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05-16 国税发[199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 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
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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