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第三条废止 国税发[2009]7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 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
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
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
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
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
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
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
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废 国税发[2006]62号 )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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