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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
*个人所得税*

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发[1996]206号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 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 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 ,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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