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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1997]国税发第189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
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
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
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
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
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
中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
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
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 国发[2004]16号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
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
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就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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