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 [1997]国税发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
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 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
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
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
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
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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