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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
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
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
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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