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4日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
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
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
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
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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