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相关文件 |
国税发[1997]81号1997-5-14 |
|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
. |
相关内容 | |
|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