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
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
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
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
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
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
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
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二)在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
下,如果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
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
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交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
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
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退还给购买
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
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
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
用发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
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
,1998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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