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
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
、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
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
缴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
知》(财经字[1998]3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
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
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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