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 国税发[1998] 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
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次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
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
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
入`集资收入以及其它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属的《关于供电工程
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 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
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抄送:中国电力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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