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0号,1998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业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目前,由于各航空运输公司
对其所属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属分公司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情况不一,大
部分已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少数仍由航空运输公司统一缴纳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实践
表明,航空运输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营
业税,有利于加强营业税控管,堵塞营业税收入流失漏洞。

有鉴于此,为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
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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