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18 国税发[199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
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
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
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
一次性纳税有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
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邮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
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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